远程识别解决的是低空目标的“看得见、找得到”,并不解决“拦得住”,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本文以中国、美国、欧盟、日本、法国的公开规则文本与监管数据为基础,界定远程识别的技术体制与能力边界,比较五类规则在强制对象、豁免范围与执法接口上的差异,并讨论广播关闭、标识伪造与信号中继三类规避方式。本文认为,远程识别是低空治理的必要底座而非充分手段,其效能取决于与非合作式探测、处置手段及数据合规机制的分工配合。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界定
本节要回答三个问题:远程识别在技术上是什么、能做什么;它明确不能做什么;以及围绕它的执法分工应如何组织。
(一)研究问题。 其一,远程识别的技术体制、信息内容与各类识别手段的适用边界;其二,其能力边界与可规避性,即哪些目标与哪些手段是它无法覆盖的;其三,中、美、欧、日、法规则的差异及其执法含义。
(二)资料来源与方法。 本文属公开资料的比较研究。一手材料为中国、美国、欧盟、日本、法国的公开法规与标准文本;二手材料为监管机构公开数据、公开学术研究报道与公开报道。凡涉具体数字者标明来源与口径,属推论者标明为本文判断。
(三)研究局限。 需说明三点。其一,各国对“远程识别”“注册”的统计与执行口径不同,跨国比较只能取数量级与制度取向。其二,规则文本与落地执行之间存在时滞,本文讨论以公开文本为准,不代表任一地区已完全落实。其三,部分规避手段的技术细节来自公开学术研究,其现实可行性受具体环境与设备条件约束,本文不作可行性确认。
二、技术体制与四类识别手段的适用边界
(一)两种基本体制。 远程识别沿两条路线发展。直接(广播式)远程识别依托无线局域网或蓝牙协议,由无人机在飞行中向周边持续广播身份与位置,接收端无需基础设施即可读取;优势是不依赖网络、成本低、抗毁性强,短板是覆盖有限。网络式远程识别通过移动通信接入平台,实现超视距、集中式的身份管理与空域联动;覆盖面广,但在基站受损或强电磁对抗条件下存在生存隐忧。中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无人机同时具备广播式与网络式两种功能,这一“双模”取向把两种体制的短板互相补位,也意味着更高的机载成本与更复杂的失效处置设计。
(二)四类识别手段及其失效条件。 实践中“远程识别”常被当作单一手段,实则可拆为四类,各有边界与失效条件,混淆四者会导致能力建设的错配。
广播式(直接)识别要求目标机载模块处于开机、合规工作状态,且接收端在其射频可达范围内;失效条件是目标关闭广播、使用不含模块的自制或改装平台,或处于接收端盲区。
网络式识别要求目标接入移动网络并保持在线、平台侧服务可用;失效条件包括目标不联网、进入无信号区域、基站拥塞或受损、平台故障——地面网络在强对抗环境下的可用性本身就不是前提条件。
本地感知(非合作式探测)不依赖目标配合,能覆盖不合作目标,但代价是分辨率与成本:被动射频可发现“正在通信但未合规广播”的平台,雷达与光电可发现“完全不通信”的平台,而单一传感器在城市杂波环境下稳定性有限,且难以把“目标”与“操控者”关联。
合作式报备(登记库与飞行计划)解决的是事前而非事中问题:登记信息不随飞行实时更新,也不保证申报与实飞一致;失效条件是未登记飞行、借用他人编号,以及申报航线与实际不符。四类手段应叠层互补而非择一:广播与网络解决“可合作目标的实时识别”,本地感知解决“不合作目标的发现”,合作式报备解决“事后追溯到人”,任何单一手段都留有带。(本文判断)
(三)广播的信息内容。 据公开规则文本,远程识别广播的信息通常包括:无人机唯一标识、运营人标识、位置与高度、速度与航向、起飞点(驾驶员位置估计)与运行状态。需要特别指出,机架本身并不包含自然人身份;从标识到自然人的映射,须经司法请求查询运营人登记库才能完成。这决定了远程识别在隐私与执法之间的原始平衡:它首先把“物”变成可识别对象,把“人”留待法定程序解锁。
(四)它能为执法做什么。 据此可归纳三项功能。第一,属性判别:快速区分合规飞行与“黑飞”入侵,把有限的处置力量从无关目标上解放出来。第二,源头指向:通过运营人标识为查处提供精确指向,把“空中目标”与“地面操控者”关联起来。第三,消除误报:合作式目标可被直接确认,使非合作式探测手段专注搜索真正的未知目标。据公开口径,截至 2024 年底欧盟注册无人机运营人已超 200 万、同比增约 20%,注册规模越大,属性判别的价值也越大。
三、能力边界:远程识别不能做什么
本节要明确三项常被忽视的边界。凡把远程识别当作“全能管控手段”的设想,都会在实战中落空。
(一)它不能识别自然人。 如前述,广播信息止于运营人标识。若要追究具体责任人,须经法定程序查询登记库。这意味着远程识别本身不构成对人的直接识别,其隐私风险主要存在于数据汇聚与滥用环节,而非单次广播。
(二)它不能阻止飞行。 远程识别是透明机制,不是处置手段。它让监管方看见目标,但不能让目标停下。把“能被识别”与“能被制止”混为一谈,会导致能力建设的错配:投入大量资源铺设识别网络,却在需要处置时发现缺乏相应手段与授权。
(三)它对不合作目标无效。 远程识别的前提是目标“愿意被看见”。对关闭广播、伪造标识、或本身不装模块的自制与改装平台,它无能为力。据欧盟公开规则讨论,欧盟长期坚持直接远程识别不得以联网式替代,理由正是联网机制依赖服务可用性,而直接广播无需基础设施——但即便如此,直接广播仍只对合作目标生效。本节的判断是:远程识别解决合作层问题,非合作层仍须由被动射频、雷达与光电补盲;两者是分工,不是替代。
(四)由边界得出的核心判断。 综上,远程识别解决的是“看得见、找得到”,不解决“拦得住”。前者是治理的前提,后者是治理的手段;缺前者则手段盲目,缺后者则前提空转。
四、可规避性:关闭、伪造与中继转发
(一)为何必须讨论可规避性。 任何依赖目标配合的机制,其安全性都取决于“不配合的代价”。若规避成本低而收益高,合规比例会随监管强度波动而非稳定上升。因此评估其可靠性,不能只看合规机队覆盖率,还要看非合规目标的脱离方式。三类方式已被公开讨论。
(二)关闭广播。 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目标不广播或中途停止,接收端即失去其身份信息。中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此设了技术闭环,识别信息全程自动发送、不可手动关闭;但其约束力止于纳入该标准体系的机型,对不适用该标准的自制、改装或境外平台,关闭广播仍是可选项。这说明“不可关闭”是一条系统内的强制,而非物理上的不可能。
(三)伪造标识。 广播的信任基础是“发送者即其所声称者”,而这一前提在技术上并不成立。据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含美国航空航天学会 2026 年相关论文),研究者已在仿真环境中演示:一架攻击性无人机可广播伪造的远程识别信息,使邻近无人机误判其位置,从而诱发避让甚至碰撞;该研究同时表明,通过比对接收信号强度动态与广播所宣称位置应有的强度,可判定信号是否被伪造。其含义有二:伪造在原理上可行,且危害不止于“骗过监管”,还会污染依赖该信号的协同避让逻辑;伪造在原理上也可被检测,但检测依赖额外的物理层观测。
(四)中继转发与身份借用。 介于关闭与伪造之间的是中继与借用:前者把真实广播信号放大或用中继设备转发,制造“位置与广播不符”的假象;后者利用登记与广播的分离,以他人或已登记的标识掩盖自身飞行。由于广播内容不含自然人身份,即便标识正确,从标识到责任人仍需查询登记库,这为身份借用留下制度缝隙。据此,本节的判断是:可规避性不是远程识别的缺陷,而是其机制属性的必然结果;它决定了远程识别只能作为体系中的一环,而不能被当作终点。
五、主要国家与组织的规则比较
(一)中国:以“双模、强制、不可关闭”为特征。 据公开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 46750-2025)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 46761-2025)均于 2025 年 10 月发布、2026 年 5 月 1 日实施。前者要求无人机在开机后及飞行全过程主动报送身份、位置、速度与状态,识别信息全程自动发送、不可手动关闭,网络中断时缓存补传;识别模块故障即无法起飞,飞行中失效则告警并触发悬停、返航、降落。配套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与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同步实施,形成“双法共治”,设定了从未实名登记到违规进入管制空域的处罚梯度;120 米以上原则上为管制空域。据中国民航局公开数据,截至 2025 年底全国注册无人机 328.7 万架、同比增长 51%,年飞行量突破 4,500 万小时——这一级别的存量意味着强制识别必须处理庞大的过渡机队,公开口径给出的存量过渡期为 12 个月。
(二)美国:以“标准化接口+强制执行”为特征。 据美国联邦航空局公开规则,远程识别依 14 CFR Part 89 施行,技术标准采用 ASTM F3411-22a,自 2023 年 9 月起要求、2024 年 3 月起强制执行。其路径特征是通过行业协会标准锁定接口,再由强制日期形成统一时间表。与中国的“双模强制、不可关闭”相比,美国更强调标准接口与非合作式探测的并行,即承认远程识别只覆盖合作目标,须由探测与处置体系补足。
(三)欧盟:以“门槛下探+身份核验”为特征。 据公开规则文本,欧盟的直接远程识别依 EN 4709-002:2023,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要求 C1/C2/C3/C5/C6 类新上市无人机搭载,自 2024 年 7 月起扩展至所有新上市无人机。2026 年 9 月 18 日,欧洲航空安全局发布第 06/2026 号意见,提议把登记与直接远程识别的质量门槛由 250 克降至 100 克(降幅约 60%),要求成员国在登记前核验运营人身份,并规定 900 克及以下存量机豁免加装远程识别模块、更重机型有四年过渡期、新机须加载有效运营人编号后方可起飞。该意见属技术建议、尚未生效,但方向明确——其逻辑是把“身份可核验”与“门槛下探”并列,直指此前登记信息无法验证真伪的执行缺口。
(四)日本:以“低门槛登记+识别义务”为特征。 据日本国土交通省公开手册,日本依 2020 年修改的《航空法》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实施无人机强制登记:门槛由机体重量 200 克以上改为 100 克以上,机主须显示登记记号并搭载传输机体信息的远程识别功能,登记每三年更新。据公开数据,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其登记机数为 422,879 架;其驾驶员资质分一、二等,同期一等执照交付 2,136 件、二等 17,252 件。处罚口径为:违规使用未登记无人机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 万日元罚款。这说明登记与识别可以先行于复杂的空域规则,以较低门槛把绝大多数机体纳入可追溯范围。
(五)法国:以“高门槛+平台注册”为特征。 据公开规则,法国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令起要求 800 克以上民用无人机广播电子信号,运营人须在 AlphaTango 平台注册。法国的门槛显著高于欧盟现行 250 克标准,说明在欧盟统一框架落地前,成员国的历史规则存在明显差异——门槛设置既反映安全考量,也反映对模型航空等特定群体的保护取向。
(六)比较与判断。 五类规则的差异可用三个维度刻画。强制对象上,中国与日本把门槛压到 100 克并绑定识别义务,美国按标准与强制日期覆盖,欧盟计划向 100 克下探,法国则停留在 800 克,门槛高低反映对“低慢小”风险敞口的不同判断。豁免范围上,欧盟为 900 克及以下存量机设置改制豁免、为更重机型留出四年过渡,日本对事先申报的特定空域飞行豁免识别义务,中国以 12 个月存量过渡期处理庞大机队。执法接口上,中国的识别数据与实名登记、飞行许可直接耦合,美国经由标准接口与探测处置体系并行,欧盟把身份核验前置到登记环节,日本以登记记号与远程识别共同指向机主。其差异根源不在技术可得性,而在法律传统与制度起点:中国以实名登记制度为起点,把识别嵌入飞行许可;美国以行业标准为起点,以统一接口与强制日期推进;欧盟以单一市场协调为起点,门槛下探与身份核验并进;日本以“先登记、后规则”的次序推进;法国延续既有门槛。其共同取向是:所有制度都试图把“谁在飞”变成可核验的事实,但没有一个制度把远程识别当作单独的处置手段。
六、执法含义:从“看得见”到“拦得住”的分工
(一)“漏斗效应”的两层分工。 低空监视宜按“漏斗效应”组织:宽口层由低成本、可大规模组网的合作式设备(远程识别接收)铺满,把绝大多数合规与可合作目标“筛出来”;窄口层由雷达、频谱、光电等非合作式设备负责精确识别与确认。其经济含义是:用低成本手段处理海量合作目标,把高成本传感器留给少数未知目标。需注意宽口层的价值依赖合作目标占比,合作占比低的地区窄口层负担会显著上升。
(二)大型活动场景的验证。 据公开表述,2026 年国际足联世界杯(美加墨)赛至半程,主办方已探测无人机 1,139 架次、处置 300 余架次;美国联邦调查局与国土安全部在全美 11 个主办城市共扣押 700 余架违规无人机,联邦航空局设置近 250 项临时飞行限制。对照 2024 年巴黎奥运会,法方探测到 350 余起无人机入侵、81 人被捕。两组数据共同说明:探测数量远大于处置数量,“看得见”的目标远多于“需要动手”的目标,处置能力比探测能力更可能成为瓶颈。
(三)证据与程序要求。 远程识别数据进入执法程序,须满足来源合法、链条完整、内容未篡改的要求:通常需要记录接收时间、坐标、接收设备编号与操作人,并对原始数据做封存与校验;从标识到责任人的查证必须依托登记库并履行法定程序。前文所述的伪造与中继风险,进一步要求取证时对接收信号真实性作交叉验证,避免把被伪造标识作为定案依据。
七、可落地建议
标准层(高优先级)应推动远程识别信号的真实性校验规范落地,明确以接收信号强度动态等物理层观测交叉验证广播内容的流程,观测指标为伪造样本的检出率与误检率;应统一多标准接收端的兼容与互认口径,观测指标为一次接入可解析的标准种类数。
装备层(高优先级)应按“宽口层—窄口层”配系探测设备,宽口层部署多标准远程识别接收端、窄口层保留雷达与频谱侦测,观测指标为合作目标识别覆盖率与单位面积布设成本;应把接收端与登记库贯通,观测指标为标识到登记记录的匹配成功率。
组织层(中优先级)应将远程识别数据接入统一指挥平台,与视频、卡口、登记库关联碰撞,观测指标为数据接入率与关联命中率;应固化远程识别数据的取证规范,观测指标为可采信的证据完整率与复议撤销率。
政策层(中优先级)应落实最小必要与分级授权,明确数据保存期限与销毁机制,观测指标为超范围采集查处数与到期数据清理率;应推动低成本识别模块与接收设备的规模化供给,观测指标为单位模块成本与合规改造周期。
(一)关于优先级。 标准层与装备层各两项列为高优先级,共同理由是直接决定“看得见”能否转化为“用得上并可采信”:信号真实性校验决定识别结果能否被信任,设备配系决定覆盖,登记库贯通决定标识能否落到人。
(二)关于协同。 远程识别天然涉及民航、空管、公安与产业部门,应建立数据共享与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各方数据使用边界与响应责任;同时应明确:远程识别只负责宽口层的筛选,处置手段与授权须另行建设,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八、结论
本文的分析可归纳为四点。
第一,远程识别的本质是透明机制,不是处置手段。 它让监管方看见目标,但不能让目标停下,故不能替代探测与处置体系。
第二,其能力边界清晰:不识别自然人、不阻止飞行、对不合作目标无效,且存在关闭、伪造与中继三类可规避方式。 因此对不合作目标仍须由被动射频、雷达与光电补盲,对协作类应用须配套信号真实性校验。
第三,各国规则的差异源于法律传统与制度起点,而非技术水平。 中国以登记制度为起点选择双模强制,美国以标准接口为起点选择统一时间表,欧盟以市场协调为起点选择门槛下探与身份核验,日本以“先登记、后规则”推进,法国延续较高门槛;共同取向是把“谁在飞”变成可核验事实。
第四,低空治理应按“漏斗效应”分工,把远程识别置于宽口层。 用低成本手段处理海量合作目标,把高成本传感器留给未知目标,才是可持续的配置逻辑;其前提是合作目标占比足够高,而这又取决于规则覆盖与执行强度。
参考文献与资料来源
- 各国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文件: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两项无人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开统计数据;美国联邦航空局 14 CFR Part 89 相关公开规则;日本国土交通省《无人航空器登记手册》及公开登记统计;法国关于民用无人机电子信号的公开令与 AlphaTango 平台说明。
- 多边组织与国际组织公开文件:欧洲航空安全局第 06/2026 号意见及 EN 4709-002:2023 相关公开文本;欧盟委员会无人机与反无人机安全行动计划。
- 智库与研究机构公开报告:关于远程识别标识伪造与检测的公开学术研究(含美国航空航天学会 2026 年相关论文);关于低空监视合作式与非合作式手段分工的公开分析。
- 公开媒体报道:关于世界杯与巴黎奥运会无人机探测与处置数量、各国注册规模的公开报道。
- 说明:本文数据均取自公开渠道,不同来源口径存在差异,已按“数量级可比、精确值未确认”原则处理;规则文本与落地执行存在时滞,本文讨论以公开文本为准。
(本文观点基于公开资料研究与专业研讨,供专业参考。)

